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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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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政府采購信息網整理了財政部國庫司針對網友問題的7個答復,希望對評審專家在采購活動中是否需要回避的疑問有所幫助。
一、留言編號:6426-3669592的網友提問
我司接受了一批課題研究項目的采購代理工作,資金來源均為同一批財政資金,金額并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因為課題數目較大(共19個課題),采購人為了提升采購效率將這批課題分為了四個項目(下面簡稱項目一、項目二、項目三、項目四),并組建了四個評標委員會分別同時對其進行了磋商,現出現問題如下:1.項目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一位評委的所在單位對項目三進行了響應,這位評委是否應該回避項目一的評審工作?2.在多包項目中,評委到底是按項目進行回避,還是按標準進行回避?或者僅僅需要遵守公平原則,對其利益有關的標準進行回避即可?
國庫司答復:評審專家與所評審的采購項目(分包)的供應商不存在利害關系的,無需進行回避。
二、留言編號:6392-3652892的網友提問
下級獨立法人單位公開招標購買設備,上級預算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否作為評審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是否需要回避?
國庫司答復: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與下級獨立法人單位不存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的必須回避情形的,可以參與下級獨立法人單位公開招標評審工作。
三、留言編號:5932-3645477的網友提問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被抽中的評委之一是同級財政部門采購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屬于應當主動回避的情形?如果該同志參加了評審工作,評審結果是否有效?
國庫司答復: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四、留言編號:1603-3635621的網友提問
請問政府采購中,已作為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能否評審同一項目的采購?是否需要回避?
國庫司答復:目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并未對參與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參加同一項目的評審做出禁止性規定。
五、留言編號:8482-3588581的網友提問
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通過隨機方式抽取的4位評審專家中,出現以下情況,問題一:甲乙二人或更多人均為同一單位人員,是否需要回避?問題二:夫妻雙方均為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是否需要回避?問題三:夫妻一方在代理機構工作(假設為男方),一方為評標專家(假設為女方),如遇代理機構工作的男方開展招標代理工作,而女方作為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是否需要回避?
國庫司答復:問題所述情形均不屬于評審專家依法應當回避的情形。
六、留言編號:5498-3452181的網友提問
某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過程中,張某作為該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之一(非采購人代表),同時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作為該項目中標供應商,同時以A公司名義在B公司中持股8%(非最大股東)。請問該情形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應當回避情形之一?如是,認定其屬于《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兜底條款是否可行?
國庫司答復: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評審專家應該回避的情形“(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您反映的情況,評審專家工作單位為排名第一名公司持股8%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屬于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應當依法進行回避。
七、留言編號:4257-3275953的網友提問
1.國家公職人員如與采購項目沒有利害關系能否作為評審專家進行評審,我們碰到一個問題,在代理一個采購項目過程中,隨機抽取到了財政局人員為本項目評審專家(不是采購監管科室人員),公管局人員認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為由要求回避,我們認為雖是財政人員但不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部門的人員且依法取得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又與本項目采購人員與潛在供應商沒有利害關系,不應回避。誰的理解正確?2.如不是財政人員而抽取的是其他地區的國家行政機關人員是否能作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因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對此沒有相關規定,請國庫司領導給予解惑。
國庫司答復:《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關于評審專家的限制包括:(1)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的應該回避;(2)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3)財政部門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專家;(4)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評標。因此,你反映的財政局人員不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人員,可以作為評審專家。其他行政機關人員不存在上述4種情形,也可以作為評審專家。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